訂車須知指南
付定前請您確定一下!
退定需依照下方所述之比例退定
若無法接受者將無法保留車輛
付定後代表您接受以下方式退定
事後不接受討價還價 請見諒
★除天災有宣布停班停課方有全額退定,其他因素10天內皆無法全額退定
1.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十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之全額(仍需扣30元退定服務費)。
2.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50%。
3.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40%。
4.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30%。
5.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20%。
6.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出租人得不退還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,
(但以上可保留定金全額60天。若於取車時間後通知需更改日期及時間則定金無法退還)
7.春節/國定連假三日以上(含第三日)定金需付百分之50%,並不得退還定金,
但可保留60天(日期時間及車款只能修改一次,修改後定金無法退還)。
8.匯款退定將另扣30元退定費